大家好!
我市2013年12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将于12月26日至12月31日进行。考试全部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考点配备多种防作弊设备),考试过程将全程监控录像。为使广大师生、家长更好地了解此次学业水平考试相关要求,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特做如下说明。
一、考试有关规定
1.考试时间及科目:本次开考科目安排如下:
考试时间 |
8:00—9:30 |
10:30—12:00 |
14:30—16:00 |
12月26日 |
数学 |
外语 |
语文(14:30-16:30) |
12月27日 |
地理 |
历史 |
物理 |
12月28日 |
生物 |
化学 |
思想政治 |
12月29日—31日 |
信息技术 |
2. 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3.外语科开考前15分钟后不得入场,其他科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方可离开考场。
4.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网上评卷。信息技术科目采用无纸化上机考试,其余科目均采用书面闭卷考试。
5.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所有考点都使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全省联网,考试期间,省考试院、市招考办全程监控考试情况。
6.考试期间,严禁携带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根据《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将手机带入考场内的考生,无论是否使用,一律按照作弊处理。
7. 成绩查询: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经省教育厅审核后,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公布,考生个人凭考籍号与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二、严守考试纪律,诚信应考
根据省教育厅《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考试违纪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试作弊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由市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籍。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考试管理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当代中学生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多年来,我市中学生保持着严谨求实的学习态度,认真应考的考试风貌,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在此次全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来临之际,我们号召全体参考同学在考试中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杜绝各种作弊行为,为创造全市诚实守信的考风做出贡献。特向广大同学发出以下倡议:
1.认真复习,精心准备,乐观积极,满怀信心迎接考试;
2.严格遵守考试规章制度,实事求是,严于律己,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杜绝一切违纪作弊行为;
3.尊敬监考老师,展现当代中学生的优良品德。
人无信则不立。 诚信不仅是一种品行,更是一种责任;不仅是一种准则,更是一种道义;不仅是一种声誉,更是一种素质。让我们从自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以诚信应考为荣、投机作弊为耻,为诚信应考做出表率,为取得优异成绩而努力。
四、市招考办举报电话:85786201
祝愿广大考生考试顺利,学有所成;祝各位老师、家长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附:1.青岛市2013年12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安排表
2.考生守则
3.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青岛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2013年12月19日
附件1:
青岛市2013年12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安排表
序号 |
考点名称 |
考点地址 |
1 |
山东省青岛第一中学 |
市南区单县路46号 |
2 |
山东省青岛第二中学 |
崂山区松岭路70号 |
3 |
山东省青岛第六中学 |
市北区观象二路17号 |
4 |
山东省青岛第九中学 |
市北区上海路7号 |
5 |
山东省青岛第十五中学 |
市北区延安路90号 |
6 |
山东省青岛第十六中学 |
市北区鞍山路5号 |
7 |
山东省青岛第十七中学 |
市北区杭州路80号 |
8 |
山东省青岛第十九中学 |
市北区台东一路118号 |
9 |
山东省青岛第66中学 |
市北区杭州路3号乙 |
10 |
山东省青岛第三中学 |
李沧区永平路57号 |
11 |
山东省青岛第五十八中学 |
李沧区九水路20号 |
12 |
青岛开发区第一中学 |
开发区钱塘江路366号 |
13 |
青岛开发区致远中学 |
开发区前湾港路888号 |
14 |
青岛崂山第一中学 |
崂山区海尔路15号 |
15 |
青岛崂山第二中学 |
崂山区苗岭路3号 |
16 |
青岛市城阳第一高级中学 |
城阳区重庆北路398号 |
17 |
青岛市城阳第二高级中学 |
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塔路290号 |
18 |
青岛市城阳第三高级中学 |
城阳区上马街道育英路103号 |
19 |
青岛市城阳区职业教育中心 |
城阳区德阳路317号 |
20 |
山东省胶州市第一中学 |
胶州市常州路668号 |
21 |
胶州市第二中学 |
胶州市铺集镇驻地 |
22 |
胶州市第三中学 |
胶州市广州南路283号 |
23 |
胶州市第四中学 |
胶州市胶东办事处驻地 |
24 |
胶州市实验中学 |
胶州市福州北路27号 |
25 |
即墨一职专 |
即墨市文化路68号 |
26 |
即墨市第一中学 |
即墨市文化路87号 |
27 |
即墨市实验高中 |
即墨市经济开发区崂山二路 |
28 |
即墨市市北中学 |
即墨市新兴路353号 |
29 |
平度市第一中学 |
平度市天津路101号 |
30 |
平度市第九中学 |
平度市天津路999号 |
31 |
山东省华侨中学 |
平度市同和街道办文化广场西路197号 |
32 |
平度市开发区高级中学 |
平度市开发区珠江路3号 |
33 |
黄岛区第一中学 |
黄岛区墨香路中段 |
34 |
黄岛区第五中学 |
黄岛区银桥大街123号 |
35 |
黄岛区实验中学 |
黄岛区秦皇岛路5号 |
36 |
莱西市第一中学(南校) |
莱西市黄岛东路19号 |
37 |
莱西市第一中学(北校) |
莱西市北京东路33号 |
38 |
莱西市第四中学 |
莱西市黄海路13号 |
附件2:
考 生 守 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无线耳机、移动电话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检查答题卡和试卷是否有重印、漏印、字迹不清等印刷质量问题或缺页现象。如有,请立即举手报告,否则在开考一段时间后,考生如发现上述问题,由此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弥补。
考生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考籍号、座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无效。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外语科开考前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方可离开考场。
七、各科目第I卷的答案需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第II卷的答案需用0.5mm黑色签字笔书写在答题卡上。必须在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题、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按草稿纸、试题、答题卡自下而上的顺序排放好,坐在座位上,等候监考员查收。无误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十一、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附件3:
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节选)
第二章 考生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违纪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并记录在考生诚信档案。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由市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籍。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考试管理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